二、加强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
(一)加强土地供应源头引导。
实施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时,应将实行全装修的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对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诺落实全装修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在住宅项目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许可中应注明为全装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将全装修工程作为住宅建设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对全装修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对实施范围内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内容应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当住宅全装修工程建筑和装修部分分阶段设计时,可分别申报施工图审查,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加强对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全装修工程施工和所使用建筑材料、设施设备以及专项施工的监管,监督全装修住宅的分户验收。
(三)严格商品住宅价格管控。
新建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西安统计调查队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规定严格管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申报制度要求,详细填报相关价格申报内容,并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一套一标”,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加强商品住宅销售管控。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全装修住宅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对预售房屋的全装修事项予以详尽说明。同时,在销售现场对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进行公示。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附件中明确房屋装饰装修内容、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五)健全和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全装修住宅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建设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除按要求整改到位、承担相应责任外,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鼓励实施菜单式装修。
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主体、装饰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所有装饰装修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国家有关住宅建筑的标准规范。
鼓励实施菜单式装修,加大装配式建筑应用水平,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每个户型提供3套(含)以上不同标准或风格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并提供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推荐采购整体厨卫,采用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逐步实现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部品通用化。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开始销售前在计划售楼现场或预销售楼盘内建造验收合格的交付样板房,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样板房保留时间自该户型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购房者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其高于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基本全装修标准、不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个性化合理装饰装修的需求,应在主体工程竣工前,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对装饰装修设计调整内容等协商一致后,应另行补充签订超标装饰装修部分变更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双方协议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装修并以成品住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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